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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原判!马兴国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,最高获刑25年!
2020-07-06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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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06

 6月28日,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兴国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一案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公开宣判,二审驳回马兴国等人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。

   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3年6月,马兴国谎称可以向自治区政府争取项目资金,骗取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的介绍信,刻制“西吉马银移民开发区”印章,自行挂牌成立“西吉马银移民开发区”,对外虚假宣传,鼓动西吉县等地的群众移民到贺兰山农牧场。马兴国自任“西马银开发区主任”,设立管理机构,任命王庭强、马兴业等人为管理人员。2010年,为加强对“西马银开发区”的控制,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,成立西吉县丽园生态移民服务有限公司,逐步形成以马兴国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王庭强、马兴业为积极参加者,铁保全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。

    该犯罪组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,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、合同诈骗、诈骗、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敲诈勒索、妨害公务、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,籍此聚敛钱财,严重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,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。为隐匿违法所得,被告人马兴国使用他人账户掩盖、转移犯罪组织非法收益,用违法收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,以借款、低价或赠送方式分配土地、庄院,纵容组织成员控制“西马银”地区客运运营、建筑工程等领域,笼络组织成员,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其子女结婚、买房、购车等。

    该犯罪组织为非法控制“西马银地区”,违法对该地区进行分组管理,组建治安队,配备统一制服、辣椒水、电警棍等装备,向群众发放自制的“土地承包管理证”“庄园证”“房产证”等,强迫当地群众接受该犯罪组织的管理。被告人马兴国还指使犯罪组织成员散布谣言,歪曲政府文件精神,多次阻挠、辱骂、威胁政府的执法人员,干扰政府的正常管理活动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   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马兴国的行为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王庭强、马兴业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马兴国、王庭强、马兴业等人的行为又分别构成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合同诈骗罪、妨害公务罪、破坏选举罪、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强迫交易罪等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
    2020年4月18日,贺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兴国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。被告人马兴国因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等10项罪名,数罪并罚,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其他17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妨害公务罪等罪名,分别被依法判处18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,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。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